同居无证也有望继承:《民法典》中的酌情分得遗产权

时间:2024-10-28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关于遗产继承和居住权的争议。张老汉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遗嘱,他的儿子小张作为法定继承人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然而,刘阿姨作为张老汉的同居伴侣,虽然未与张老汉结婚,但在张老汉生病期间提供了主要的照顾和护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使刘阿姨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由于她对张老汉的抚养和照顾,她仍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单纯以结婚证作为判断标准,而是考虑了刘阿姨与张老汉长达十年的共同生活和刘阿姨对张老汉的照顾。因此,法院判决刘阿姨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张要求刘阿姨搬离房屋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酌情分得遗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意味着即使刘阿姨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由于她对张老汉的长期照顾,法院可酌情给予她适当的遗产。

3.遗产处理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提到,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提到,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这表明如果刘阿姨对房屋有居住权,她可以继续居住,但不能转让或继承。

5.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但它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重视。

这个案件体现了法律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的温度和公正,强调了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而是考虑到了人的情感和实际情况,确保了刘阿姨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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