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农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

时间:2025-12-22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作物种子、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农资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

  一、农作物种子互联网经营告知书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程序。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售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互联网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6.种子互联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核网络售种主体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情况。

  

  二、农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的农药,必须是本企业生产且依法取得农药 “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标准)。农药经营单位利用网络经营,不得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

  3.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其生产、销售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

  4.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5.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6.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511/t20251121_718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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