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 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藏 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 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 (自治区级)办事指南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自治区级)办事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自治区级)办事指南(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
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双方经平等协商,按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开展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倡流转期限一般为3-10年,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继续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机关分别为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承办部门分别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地(市)和县(区、市)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对象: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完成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开展现场勘验、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完成时限内。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粮食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40亩(含)至200亩之间。
(二)县(区、市)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亩(含)至1000亩之间;整村(组)流转的不限面积(村、组承包到户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所在村、组农村土地面积的90%(含)以上,下同)。
(三)地(市)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至3000亩之间。
(四)自治区审批权限。单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3000亩(含)以上的。
跨乡(镇)、跨县(区、市)、跨地(市)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流转土地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受让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审查审核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审批权限,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审查审核意见报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意见。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审批表,县(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拟流转土地地块属性信息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的含书面委托书,涉及集体未发包土地的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材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意见的,撤销行政许可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延续办理。受让方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延续申请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由原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出让方自愿委托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流转合同。无出让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出让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十四条 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五条 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藏汉双语版的通知》要求,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但新的受让方须按首次申请审批的要求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人为垒大户,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鼓励双方协商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专户存储,共同管理,防止支付风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逐步将调解仲裁工作范围覆盖所有县(区、市)、乡(镇)、村,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整村(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或者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等为重点,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批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有关审查审核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或审批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自治区级)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条
三、实施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承办)
四、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
(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粮食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产业发展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
办事窗口:1楼个人综合窗口,2楼法人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公交3、20路在俄杰塘居委会站下车后,步行可到达
六、申请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新办 延续 备注 1 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审批表(附件1)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 √ 2 ①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②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 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的含书面委托书,涉及集体未发包土地的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 √ 4 县(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拟流转土地地块属性信息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 5 农业经营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 原件 纸质和 扫描件 1 √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405/t20240523_418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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