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钢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公示

时间:2022-12-20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渔(渔政)罚〔2022〕37号

  李钢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钢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gsgg/202212/t20221208_418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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