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兽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

时间:2022-12-23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网络交易平台:

  近年来,农资互联网交易逐步兴起,为有效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强化互联网销售农资产品的监管, 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将农药、兽药网络经营行为具体要求提示告知如下:

  互联网经营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依据《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及《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一、农药互联网经营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

  2.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

  3.农药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农药,必须是本企业生产且依法取得农药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标准)。农药经营单位通过网络销售,不得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4.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其生产、销售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5.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销售台账,科学使用“天津农药数字化监管平台”“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等电子台账系统,加强农药进销存台账管理。

  6.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产品的,要遵守《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兽药互联网经营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兽药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生产单位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必须是本单位生产且依法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兽药经营单位通过网络销售的兽药,不得超出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3.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送兽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其生产、销售应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

  5.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完整保存兽药购销记录,记录内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并按规定将出入库等信息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6.兽药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兽药产品的要遵守《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212/t20221223_6060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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