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规〔2020〕5号

时间:2023-03-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精神,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组织开展兴办“四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为做好“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选址风险评估范围

  凡是依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四类场所”,均应经过选址风险评估合格。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四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

  二、“四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要求

  采取专家组评估方式。专家组由发证机关组织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并指定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估工作。评估专家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专家组根据各类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域、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和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等因素,按照相关场所风险评估表(附件1、2、3、4)实施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附件5)。

  发证机关应组织当地畜牧养殖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向专家组介绍当地禁养区划定、畜牧养殖管理、动物防疫管理等相关情况,并接受专家组咨询。

  三、选址风险评估结果应用

  发证机关在组织“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时,应将选址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之一,暂不执行选址与有关场所的距离规定。

  采用业主承诺方式进行评估事项,业主应确保所承诺事项符合要求。否则,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证中不予承认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附件:1.广西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

  2.广西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

  3.广西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

  4.广西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

  5.广西“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报告

   

  

  175桂农厅规〔2020〕5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_.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 3月 2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djs/xxgk_84849/tzgg_84835/zytg/t5506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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