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时间:2023-03-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6217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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