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3年休禁渔通告

时间:2023-05-05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23年休禁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

  (一)海域、时间和类型

  1.休渔海域: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海域为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2.休渔时间:2023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

  (二)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2.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3.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4.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5.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6.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7.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我省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品种波纹巴非蛤,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2号,严格执行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捕捞限额、作业类型、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

  二、内陆禁渔

  (一)禁渔时间: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海南省松涛水库,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的干流江(河)段。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根据属地实际,划定禁渔区范围。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休禁渔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304/t20230430_3408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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