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污染防治项目比选公告(第二次)

时间:2023-06-06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指导沿海市县做好渔港防污工作,我厅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了“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省渔港污染防治现状评估与《海南省渔港和渔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的询价公告”,由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报价材料不足3家,已对第一次询价作为流标处理。现第二次发布比选公告,拟以第二次应标情况比选确认1家单位承担此项目。

  一、项目名称

  海南省渔港污染防治现状评估与《海南省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编制。

  二、主要目标

  (一)数量指标:完成海南省渔港污染防治现状评估报告,编制《海南省渔港和渔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与实施方案》1份。

  (二)质量指标:以上《配备标准与实施方案》,内容全面、逻辑清晰,符合实际,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为开展全省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理论与实际操作指导。

  三、调研范围

  选取海南省中心渔港3座、一级渔港3座、二级渔港4座、三级渔港4座开展调研,主要研究以下内容:进港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渔港卸货区及交易区污水收集设施,渔港及进港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渔港及进港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清污设备,渔港污染防治应急设备,渔港公共卫生环境优化设施,渔港污染防治物资储存设施,渔港污染防治宣传设施。

  四、项目完成期限

  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

  五、项目预算

  18万元以内。超出18万元无效。

  六、申报单位条件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服务能力。

  (三)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七、投标文件应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价函(加盖单位公章)

  (二)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提供本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第二次比选的期限为2023年6月6日至6月8日。请将报价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至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监处307房;不报送纸质件的,亦可将报价材料制作电子版发送到hnnynctyzyjc@126.com。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九、公示方式

  比选结果经组织评审、内部审批等程序后,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355209

  监督电话:0898-6532867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6日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306/t20230606_3430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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