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3-06-30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便函〔2023〕1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令)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琼农字〔2017〕104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7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hnszzzz@hainan.gov.cn。

  联系人及电话:符娜,65366484。

  

  附件: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

  

  条款

  原文

  修订稿

  理由

  修改意见及理由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农业部”改为“农业农村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苗,是指利用非主要农作物籽粒种子、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等生产的种苗。

  保留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适用本规定。

  保留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没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核发。

  “农业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已经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同时从事相应的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本规定相应的种苗生产基本设施、基本设备、生产环境等条件。

  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参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组织培养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组织培养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

  申请领取组织培养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接种室各30平方米以上,组织培养室15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二级种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

  1.增加一级种苗需要接种室3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

  2.办公场所、检验室面积要求变更为30平方米以上。

  3.取消对“租期不少于5年”的表述,统一写到第九条第四款中。

  4.取消“瓶苗”和“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

  

  (二)基本设备。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及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

  (二)基本设备。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二级种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

  1.取消“瓶苗”和“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

  2.取消对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的要求,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和购买。

  

  (三)人员。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三)人员。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二级种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取消“瓶苗”和“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

  

  (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企业至少经营1个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将“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改为“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企业至少经营1个登记品种”表述更容易理解。

  

  (五)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苗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保留

  

  

  第七条

  申请领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

  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20亩以上,固定苗圃5亩以上,连续3年以上挂果的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苗圃和母树园(采穗圃)应当设置40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

  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20亩以上,连续挂果3年以上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

  申请领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

  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的育苗基地10亩以上,其中固定苗圃2亩以上,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苗圃和母树园(采穗圃)应当设置40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

  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的育苗基地10亩以上,其中母树园(采穗圃)1亩以上。

  1.将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改为“30平方米”;检验室“50平方米”改为“30平方米”。

  2.取消对“租期不少于5年”的表述,统一写到第九条第四款中。

  3.删掉“连续3年以上挂果”。

  4.将生产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改为“3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改为“30平方米以上”,育苗基地“20亩以上”改为“10亩以上”。

  

  

  (二)基本设备。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植保器械。

  保留

  

  

  

  (三)人员。生产经营橡胶种苗和柑橘类种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生产经营其它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保留

  

  

  

  (四)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品种和生产环境条件。

  保留

  

  

  

  第八条

  申请领取瓜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钢管结构设施大棚10亩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建设的钢管结构设施大棚5亩以上;

  申请领取瓜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10亩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建设的设施大棚3亩以上。

  1.将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办公场所“100平方米”改为“30平方米”,将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办公场所“50平方米”改为“30平方米”。

  2.删掉对钢管结构大棚的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并将5亩调整为3亩。

  

  

  (二)基本设备。具有种子发芽箱等能够满足种子质量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

  保留

  

  

  

  

  (三)人员。生产经营瓜菜嫁接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生产经营瓜菜实生苗的,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保留

  

  

  

  (四)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品种和生产环境条件。

  保留

  

  

  第九条

  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保留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二)单位基本情况;

  

  2021年,为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省级提出的精简措施。

  

  

  (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劳务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1.参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2.取消了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建议增加劳务合同,确保企业聘用人员的真实性。

  

  

  (四)种苗生产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苗生产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苗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等设备清单、相关情况(功能型号)说明、实景照片等证明材料,检验仪器设备属于租赁或者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提交租赁或者合作协议;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等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1.参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2.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质量检验能力是指企业拥有自有或租赁的检验仪器设备,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完成企业种子质量检验。

  

  

  (五)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五)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参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取消对品种登记证书的要求。

  

  

  (六)种苗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六)种子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书面承诺或检疫证明;

  

  

  

  (七)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琼农种植〔2007〕7号)、《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琼农字〔2010〕159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306/t20230628_3443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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