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审批要求

时间:2022-07-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章 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农村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39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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