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哪些检疫要求

时间:2022-07-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章 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39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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