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哪些情况必须实施检疫

时间:2022-07-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39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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