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哪些程序实施检疫

时间:2022-07-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  调运检疫  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3931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