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之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时间:2022-09-0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县级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试点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建议、试点验收情况等)。为准确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强化工作指导监督,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季报制度,各市于每个季度1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3037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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