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4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10-09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赵其瑞等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减轻土地承包经营者经济负担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行业准入门槛”问题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1年又以农业农村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法,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我省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特别是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具体内容有四点:一是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整村(组)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是受让主体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含)至10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层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三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征信情况,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四是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测分析,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二、关于“及时纠正违规收费行为”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村(组)集体的收费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坚决查处纠正土地流转过程中违规收费行为,减轻土地承包经营者经济负担,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经济效益。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关心关注!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联系电话:0551-62661025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46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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