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3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10-09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刘茜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支持滁州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省级尽快修订出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审批、监管等内容列入新办法”的建议  

  省自然资源厅较早启动推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工作,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完善。鉴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涉及限制农民权利且目前仍在试点,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农村宅基地监管内容,上述两项内容暂未列入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审批内容均已列入。  

  2022年5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提请省政府允许滁州市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我省于2021年12月28日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文件中确定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阜阳、六安等6市为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可以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根据《实施方案》关于“确定发展城市”的要求,省住建厅拟定安徽省“十四五”时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一批城市(含县级市)建议名单,并于2022年3月10日发文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建议名单包括滁州市及所辖的天长市、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  

  三、关于“提请省政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在滁州市域内入市交易”的建议  

  我省《关于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已报省政府审定。在文件正式印发前,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础性工作,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控制性功能,合理布局城乡空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做好集体土地权属登记,保证即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制定并及时更新本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同意滁州市承担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滁州市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基础得到夯实,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三权分置”有效落实,监管机制不断健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滁州市在全国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和系统建设现场培训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南谯区《“三带三创三结合”助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天长市《积极稳妥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做法先后被农业农村部《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刊载推介;全椒县着力破解宅基地改革中重难点问题的经验做法被新华社《高管信息》(安徽)第48期“重点调研”栏目刊发报道。下一步,我厅将认真履行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牵头部门职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指导滁州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成果,确保高质量完成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为全力打造全国改革试点工作的“安徽样板”作出贡献。  

  感谢您对我省“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  

  联系电话:0551-62666836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461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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