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6月14日)

时间:2022-06-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

  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长富饲料店

   

  钦农(兽药)罚〔2022〕1号

  接群众举报,2022年3月4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长富饲料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兽药,兽药名称为: 伊维菌素溶液,19盒,生产厂家为四川佳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5mg/支、20支/盒, 生产日期为:20210804;双黄莲注射,10支/盒,10盒,生产日期为:20211218,及其他兽药产品共22个品种(具体名单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当事人有《饲料经营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所经营的兽药是通过兽药厂家业务员或从南宁市兽药市场批发回来销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货值人民币3600元,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1635元。所经营的兽药只有部分兽药有进货单。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产品伊维菌素溶液等22个品种。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1365.00元)。

  3. 处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3600.00元)3.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11520.00元)。

  2022/6/9

   (编辑:农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20227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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