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申请和使用审定是什么

时间:2022-08-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借用涉密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办理保密资料的借用、归还、销毁手续,领(借)用、销毁资料账单应长期保存备查。

  (一)使用申请。单位、个人根据所需数据涉及的空间范围,向相应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明确用途目的和所需数据的内容范围。申请单位数据领取人员不少于2名,须同时提交正式公函(明确办理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附件2),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个人(代理人)须同时提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本人(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使用审定。先由数据保管单位对申请使用数据可行性进行初核,并经业务职能机构全面审核后,再报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如申请使用市县级数据范围较广、影响面较大或敏感性强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否则,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数据。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9771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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