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单位对广西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监管要求

时间:2022-08-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977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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