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牧业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7-26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省饲草饲料工作站、省畜牧总站、省农业农村信息与宣传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畜牧业灾后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云南省畜牧业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云南省畜牧业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发生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泥石流、地震、低温冻害等)时,可能造成畜禽舍倒塌或毁损,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遭到破坏,养殖环境畜禽粪污或病原微生物暴露并扩散,同时畜禽可能因灾死亡,尸体腐烂易导致病原微生物孳生。此外,畜禽在应激状态下,抵抗力不同程度下降,容易受到疫病侵袭,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和流行风险增大。

  为做好灾后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灾后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流行,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方案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畜禽舍倒塌或毁损,导致畜禽粪污暴露或畜禽死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风险增大的灾后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应急措施。

  应急小组要及时组织各级主管部门成立灾后动物防疫应急工作队,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和实际受灾情况,及时研究部署本辖区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尽快落实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指导灾区统筹做好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紧急免疫、污染地消毒、动物移动监管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避免灾后动物疫情等次生灾害发生。

  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应急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指挥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统计并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https://dms.nahs.org.cn/)上报灾情中畜牧业损失情况。

  四、应急小组成员

  (一)应急指挥组

  组长:李琰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副组长:谭鸿明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刘亚林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处长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二)综合协调组

  组长:仲伟章 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

  副组长:夏海晶 省畜牧总站副站长

  查明恒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副处长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三)技术指导组

  组长:易辉 省农业农村厅总兽医师

  副组长:林尊诚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金显栋 省畜牧兽医科学院院长

  各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四)灾情调查组

  组长:陆金全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处长

  副组长:尹红斌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各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李波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副组长:杨文 省饲草饲料工作站副站长

  冯稚进 省农业农村信息与宣传中心副主任

  各应急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五、应急措施

  (一)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严格《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的要求,指导灾区做好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露天堆放病死畜禽。因灾死亡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严查屠宰、出售、违规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严格灾区消毒灭源工作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和指导养殖、运输、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做好相关场所清洗消毒和虫媒消杀工作。指导养殖场户每周对养殖圈舍消毒3~4次,每周至少2次环境消毒。对发生动物疫情和检出阳性的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对死亡畜禽发现、收集、处理等场所和运输工具,规范开展清洗消毒,防止病原扩散。每次处理结束后,应对污区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在虫媒疫病易发区域,指导养殖场户对内外环境喷洒杀虫剂,及时清理蚊蝇孳生场所,落实防鼠灭鼠措施。

  (三)严格应急准备与值守

  盘点检查辖区内动物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服、手套等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调运和发放,确保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规定条件。加强应急力量配备,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出现突发状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四)严格免疫和检疫工作

  结合当地防控实际,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或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强制免疫抗体监测、养殖场周边疫情等情况,及时强化免疫。对其他畜禽传染病,要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情动态,做好免疫接种。对曾发生炭疽、猪链球菌病、乙型脑炎的地区,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免疫接种范围。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未检疫的畜禽流动,防止疫病跨区域传播。

  (五)严格动物疫病监测

  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作用,及时掌握灾区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原因核查。加大灾区重大动物疫病和常见多发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加强与卫健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做好灾后炭疽、猪链球菌病、狂犬病、血吸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主要人兽共患病的监测工作。

  (六)严格养殖生产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受灾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养殖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畜禽圈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管理,避免畜禽粪污溢流。保持养殖场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做好圈舍通风。保证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饮水供给,可在饮水中加入复合维生素,增强畜禽抵抗力。饲料储存间要通风换气,防止霉变。尽快出栏达到出栏体重标准的商品畜禽,合理降低饲养密度。应激情况下易发生的细菌性疾病,可进行药物预防。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有序恢复生产。

  (七)严格人员安全防护

  防疫人员在灾区实施救援作业,掩埋、焚烧病死动物尸体、清理垃圾污染物时,要穿戴防护服、橡胶手套、面罩、胶靴等,防止感染病菌。并注意做好清洁消毒,进行健康监测,出现不良症状时应尽快检查治疗。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灾后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主要来源畜牧专项救灾资金以及财政拨付的其他资金,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财政提出争取相应预算资金。

  (二)物质保障。在自然灾害易发期,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畜牧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优先保证各类畜牧防灾减灾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信息保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和“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四)宣传保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五)应急演练。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灾后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畜牧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灾后重建工作进展,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加强与财政、发改等部门的配合,如灾情发生后,要积极争取和落实恢复畜牧业生产资金,制定恢复畜牧业生产工作方案,促进灾区畜牧业生产尽快恢复与发展。

  (二)协调灾区畜禽种苗、饲草料供应。积极为灾区调配畜禽种苗,重点供应边远山区。要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草料等物资供应,确保灾后恢复生产需要。鼓励灾区孵化企业增加禽苗孵化量,抓好母畜春季配种产仔工作,提高雏禽和仔畜供应能力。

  (三)加大技术服务力度。针对不同畜禽饲养品种、不同饲养模式,确定重点推广技术,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培训,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健康养殖,引导散养农户科学饲养管理。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送科技下乡,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面临的实际困难。

  八、应急技术指南

  (一)因灾死亡畜禽及养殖污染物处理

  1.畜禽尸体处理。及时打捞、搜集死亡畜禽尸体,首选焚烧、化制等方法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选择深埋法处理,深埋应选择地势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焚烧后深埋处理,或者集中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法和化制法处理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实施。

  2.畜禽排泄物及污水处理。畜禽粪便、垫草、污水都必须全部进入沼气池或集中堆积,密闭发酵42天后才可还田使用;对于少量的粪便或垫草可晾晒,干制后集中焚烧处理;饲养场的污水必须经3次沉淀,流出的清水才可排出。

  3.无害化处理记录。因灾死亡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台账和记录应包括因灾死亡畜禽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处理时间、相关经办人员及其联系方式、运输车辆车牌号等相关信息,相关台账和记录至少保存2年。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转运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二)消毒灭源

  1.圈舍及环境消毒。灾后要对圈舍和周围环境进行彻底的清理消毒。一是对倒塌的圈舍消毒,重点是对因灾死亡动物和圈舍进行彻底消毒。二是对可继续使用的养殖场消毒,大型养殖场要定期清扫,保持圈舍清洁和环境卫生。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要经常性的清扫圈舍和处理粪便,保持清洁。如发生疫情,要用化学消毒药品或消毒剂进行消毒。三是对重建的圈舍消毒,除按常规消毒外,灾后还应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增加消毒次数,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活畜禽交易市场消毒。用刺激性小的消毒剂,进行带禽和带畜体表消毒,对畜禽交易场所、运输车辆和笼具等进行清扫消毒;要建立定期的休市消毒制度。

  3.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

  生石灰:适用刷棚圈墙壁、桩柱及地面的铺洒消毒等。石灰水的配制方法:1公斤生石灰加4~9公斤水。先将生石灰放在桶内,加少量水使其溶解,然后加足水量。

  烧碱:2%烧碱溶液可用来消毒棚圈、场地、用具和车辆等。3%~5%的烧碱溶液,可消毒被炭疽芽孢污染的地面。消毒棚圈时,将家畜赶出栏圈,经半天时间,将消毒过的饲槽、水槽、水泥地或木板地用水冲洗后,再让家畜进圈。

  过氧乙酸:2%~5%的过氧乙酸溶液,可喷雾消毒棚圈、地、墙壁、用具、车船、粪便等。

  复合酚:复合酚100~300倍液适用于消毒畜舍、场地、物等。

  季铵盐类:用3000倍稀释液喷洒、冲洗、浸渍,可用来消毒畜舍、环境、机械、器具、种蛋等。季铵盐类2000倍液可用于紧急预防畜禽舍的消毒。季铵盐类10000~20000倍稀释液可预防储水塔、饮水器被污物堵塞,可以杀死微生物、除藻、除臭、改善水质。

  4.消毒次数。灾后环境至少每周消毒2次,圈舍可带畜禽每周消毒3~4次。一旦发生疫情,应增加消毒次数,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要保证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防止酸碱消毒剂同时混合使用,影响消毒效果。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3/gongshigonggao_0725/399148.html?cid=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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